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实施绿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勘察,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