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执法人员实施绿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勘察,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