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等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项目建议书,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规范的主要内容;提出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地方性法规建议稿。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