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六条有效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并分别在每届第一年度、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