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可能,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并会同有关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研究论证。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