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十三条有效不是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本市出席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按照规定书面请假。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