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不是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本市出席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按照规定书面请假。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