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红色旅游,重点建设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推广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培育红色旅游品牌。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培训机构利用红色旅游资源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