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冶铸、采掘等工业遗产资源的普查、认定、保护,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遗产发展工业旅游。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开放生产车间、设立用户体验中心等形式,开发工业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