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红色旅游,重点建设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推广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培育红色旅游品牌。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培训机构利用红色旅游资源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