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文化产业园区等融合发展,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非遗旅游业态和旅游商品。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