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贮存和运输第十四条有效建筑垃圾处理实行联单管理制度,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联单包括产生单、运输单、处置单。联单载明的建筑垃圾类型、产生量、运输量、处置量应当一致。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