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
(二)使用密封的专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三)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四)将使用的专用车辆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登记,并领取载明所属单位、车型、牌号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登记证》;
(五)运输车辆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建筑垃圾处置地点的电子信息装置;
(六)随车携带所属单位《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证》复印件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登记证》;
(七)运输车辆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