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章 其他方面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组织或者参加广场舞、健步走等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二)不得影响活动场所和周边环境卫生;(三)有音乐伴奏或者其他高噪声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