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章 其他方面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二)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