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广告设施和标识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设置条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经批准设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地点、数量、规格和内容设置;(二)保持整洁美观,无残缺破损;(三)批准期限届满时予以拆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