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广告设施和标识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和杆件、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喷涂、刻画小广告。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本区域内张贴、喷涂、刻画的小广告,应当及时组织清除。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