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广告设施和标识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路名牌、交通指示牌、公交站名牌、园林指示牌、公厕导视牌、残疾人服务标识等公共引导标识,应当规范设置。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