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登记在重点管理区饲养三月龄以上犬只,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