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登记在重点管理区饲养三月龄以上犬只,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