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养犬人未按照规定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登记办理点更新免疫信息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