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