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十二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的共有收益包括:(一)利用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停车场地、绿地、道路、通道、楼梯、房屋外墙、电梯、照明设施等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二)因业主的共有部分被侵占、损害或者被依法征收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三)共有收益的孳息;(四)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收益。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