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的共有收益包括:

(一)利用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停车场地、绿地、道路、通道、楼梯、房屋外墙、电梯、照明设施等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二)因业主的共有部分被侵占、损害或者被依法征收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三)共有收益的孳息;

(四)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收益。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