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十三条有效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且只能开立一个共有收益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共有收益账户。共有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其备案回执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以业主大会名义开立共有收益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协助办理。共有收益由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开立单独账户专项存放,不得与物业服务人其他收支账户合用,并定期公开共有收益的详细收支情况。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