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方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装饰装修工程实施内容、实施期限、施工时间、垃圾清运处置、设施设备安装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施工时间和期限书面告知相邻业主,为装饰装修材料的搬运和装饰装修废弃物的处置提供明确指引。

装饰装修期间,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对装饰装修现场进行检查。物业服务人发现有违反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住宅装饰装修行为造成物业共有部分损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