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三)遵守管理规约,无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