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无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