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到十五名单数委员组成。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