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联名推荐以及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筹备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进行核实。筹备组应当将核实后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名单及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筹备组提出,由筹备组重新核实。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鼓励具有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党员身份或者财会、法律、管理等工作经验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