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未配备防污设备、器材的,或者船舶的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防污规定或者未经检验合格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