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