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