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设备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