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