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