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品清湖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行品清湖调查、监视、监测信息和监督管理资料共享,并组织建立违法行为查处协调配合机制。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定期组织品清湖海域的海洋环境调查和评价,并按照规定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