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品清湖沿岸防护设施、沿岸防护林、沿岸街道(镇)园林和绿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屿仔岛生态环境整治,清理品清湖非法围填海域土石方及湖面垃圾,保持湖面清洁,改善品清湖沿岸景观。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推进品清湖渔船避风塘“退塘还湖”工作。
市、城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职责保护和修复品清湖水生野生动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营造与修复红树林,修复海洋生态系统,维护品清湖海域生物多样性。
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在品清湖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城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