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建和完善品清湖沿岸防洪排涝渠道,减少沿岸山体水土流失泥沙流入品清湖。

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定期对品清湖底部淤泥进行监测,分析冲淤态势,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品清湖底泥淤积情况,统筹相关资金,有计划组织实施品清湖底部淤积重点区域清淤疏浚和淤泥处置工作,防止淤泥二次污染,改善品清湖水文动力和泥沙冲淤环境。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