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资源信息化建设等纳入本级预算。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和水资源保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