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督察机制,对各区域、各行业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进行督察。督察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水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
(二)水资源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三)水资源保护和水源涵养情况;
(四)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情况;
(五)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用途管制情况;
(六)水资源配置与调度情况;
(七)取用水管理和有偿使用制度落实情况;
(八)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等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