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开展本区域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