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开展本区域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