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学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