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知识产权、政务服务、数据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及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