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应当推动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作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