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涉外公共法律服务,积极培育各类国际性商事仲裁、调解、认证、鉴定权威机构,推动打造区域国际仲裁中心,为境内外各类主体提供涉外公共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