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涉外公共法律服务,积极培育各类国际性商事仲裁、调解、认证、鉴定权威机构,推动打造区域国际仲裁中心,为境内外各类主体提供涉外公共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