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属于自然保护区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行为者与组织者分别处以罚款。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