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