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