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条例/第四章 旅游市场开发与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旅游者不遵守景区(点)规定,不按旅游导览路线游览,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造成法律后果的,由旅游者和向导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反前款规定,需对旅游者实施救援的,相关组织和机构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被救助人承担救援费用。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