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参加自治县旅游行业培训,通过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导游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取得《金秀瑶族自治县导游人员资格证》。

已取得《金秀瑶族自治县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在执业导游指导下从事导游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后,可取得在本县境内从事旅游服务的《金秀瑶族自治县导游证》。

取得《金秀瑶族自治县导游证》的人员从业时应当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金秀瑶族自治县导游人员资格证》和《金秀瑶族自治县导游证》的考核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