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条例/第四章 旅游市场开发与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导游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方可从事导游服务工作。旅行社、旅游服务企业不得聘用或者委派无《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