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导游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方可从事导游服务工作。

旅行社、旅游服务企业不得聘用或者委派无《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